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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

2022-10-19

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

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三种专利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 发明专利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 实用新型专利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技术一般是指取得专利权后的专利技术方案。它具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 独占性 专利技术是排他的,按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2) 地域性 一个专利只在授予它的所在国家和地区内有效。3) 时效性 目前,中国政府给予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也称小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1 专利技术的特点1) 专利技术不是“秘密的技术”国家对发明人授予专利权,使其在一个时期内独享专利技术带来的利益。其交换条件是,该专利技术必须全面公开,使公众了解到现有公开技术的特点,并在现有专利技术上进一步提高,避免重复研究, 从而促进社会的技术进步与创新。如ZL95308968.1(A)和ZL95308998.3(B)两个外观设计专利,公开了两种冲击压实机压实轮的外观设计方案(如图1所示),另有发明人认为在五边形和四边形冲击轮上加装凸块,那么在冲击破碎旧路面时,凸块作用于地面的冲击力会大很多倍,可取得更好的破碎效果,于是据此又申请了另一新的实用新型专利ZL00220874.1(C),即在四边形冲击轮边上加凸块的设计。被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案(D) 中( 申请号:01134792.9 公开号:CN1343813)是在五边形冲击轮边上加凸块的冲击轮的技术方案。

(A) (B) (C) (D) 关于冲击压实轮的四种专利方案

显然,前者的发明技术方案仍在合法的保护期内,本例又涉及了一个后者在使用自己的发明技术时,又必须使用前者发明技术方案的难题。专利法第五十条对此有如下规定: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2) 专利技术并不完全是“成熟的技术”专利部门在对发明专利进行授权时,需要经过实质性审查。也就是说该项申请方案一般应同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之前没有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被公开;“创造性”是指有突出的实质性技术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实用性”是指可以制造和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中也有相应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但专利局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求申请文件形式符合要求。这主要原因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数量大,实用性强。如果每一件申请案都进行审查,必然会导致新的有实用价值的发明公开的晚,使公众使用新技术的时间推后。同时,耗时耗力的审查过程和费用对发明人也是一种负担。但是专利法中也有规定, 通过对已授权的专利进行“ 宣告无效”的法律程序由公众来保证这些专利的质量。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据不完全统计,现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专利多达数千个,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量占大多数,可以认为:这些请求“宣告无效”的单位和个人既是专利的利益相关者又是专利质量的维护者。3) 专利技术不是“世界专利”联合国并没有设世界专利局,所以不可能有“世界专利”。目前中国已参加了“专利合作条约”和“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等世界专利合作组织。这些组织的宗旨是在推进专利申请在各国申请案加快审查进程和解决、协调各国专利的信息交流问题。中国已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组织(PCT)成员国,中国专利局可以接受“国际申请”,给以申请号,开始国际检索程序,并经申请人提出要求后,进行国际初步审查。但其实质是当发明人在条约组织的成员国内申请专利后,其申请日被各成员国承认,可以免去同时向各国申请所带来的诸多不便。其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的结果被各国采用,但申请的最终批准是按各国的专利法进行的。即一国对该申请案的专利授权并不影响它国对该申请案的专利授权。2 技术秘密的特点技术秘密最早被称为“Know-how”,它是指未被拥有人所公开的,处于保密状态下的技术情报、技术数据、技术诀窍、产品设计方法、工艺流程及配方、质量控制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其首要的特点是价值性,这是技术秘密的生命所在,它给拥有者带来商业价值;第二个特点是秘密性,即该种技术不能从公开的渠道直接取得,并不被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知;第三个特点是权力拥有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即在防止外部侵入和内部泄露两方面都采用了相应的保密手段。例如制定了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与相关人订立了保密合同,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关键部门和场所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等。值得指出的是,有一些企业对自己拥有的技术秘密确认不完全,对自己开发技术中所获得的技术秘密保护也不到位,下面结合有关问题说明以上特点:1) 企业自己研发获得的技术秘密技术秘密的保护是为了禁止不正当竞争,技术秘密的权力人不能阻止同行业开发与其相同的技术,也不能阻止他人使用或公开你独立开发的技术秘密。因为法律上并没有给予技术秘密权利人以垄断权。通过对公告、公用事物的观察获得技术秘密也是合法的途径。2) “反向工程”、“黑箱工程”与技术秘密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亦称还原工程,指人们以合法的方法,通过分析其方法,了解构造,分解其产品结构而获得的与此产品有关的技术秘密,这一方式是正当竞争。“黑箱工程”是指权利人将附有技术秘密的产品出租,同时与承租人签订禁止其拆开或分解出租物,禁止揭示、使用技术秘密的合同条款,这种情形下,承租人附有尊重出租人技术秘密的义务,不可以以反向工程为借口获取技术秘密。3) 善意取得技术秘密当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发生疏忽,将技术秘密透露给其他人,同时未作任何权利宣示,而相对人出于善意将其技术秘密加以利用,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就没有必要为权利所有人的过失承担责任,其利用技术秘密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3 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1) 专利的保护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由“专利法”来确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中对专利侵权也有具体规定。2) 技术秘密的保护技术秘密的保护适用于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非法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据情节处以1万元人民币以上20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也可通过“合同法”有关规定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由以上条款可知,专利侵权是负民事责任。对于非法严重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刑法第219条规定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显然已经涉及刑事责任了。3) 保护措施由于专利技术是公开技术,只能通过“专利法”来保护专利技术不被他人侵权。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减少技术秘密的流失,企业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涉及该项技术的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期限、违约责任;二是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规则和实验室守则;三是要求涉及技术秘密人员离职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在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工作。(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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